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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蔚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明 訴訟代理人  陳瓊玉 被   告  倡灃金屬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秋顯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        張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參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原告於判決確定 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62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第一項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3,747元,及其中87,360元自民 國10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週年利息5%;其中243, 143元自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週年利息5%,其中 188,880元自10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週年利息5%, 其中251,964元自10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週年利 息5%;其中2,400元自10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週 年利息5%;」,於本件10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時,就上 開全部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均變更為自103年7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法定週年利息5%,核其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10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時,原告再撤回其第二項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遲延利息4,344元」部分,並經被告 同意(見本院卷第140頁),均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向訴外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昌公司)承攬 臺中市快捷巴士(BRT)藍線CL02標土建水環工程之巴士站 體不銹鋼玻璃牆之不銹鋼框表面氟樹脂漆塗裝工程,因被告 對德昌公司之進度嚴重落後,經德昌公司催趕工程進度並命 其儘速派工施作不銹鋼框表面氟樹脂漆塗裝(下稱系爭工程 ),因被告遲未派工進場施作,德昌公司負責工程人員張哲 璋遂央託原告幫忙此一工程追趕進度,原告遂為應允支援, 並暫以口頭報價並約定各單一站體塗裝完成以現金方式付款 而達成共識,原告於103年5月29日傳真傳報價確認單至被告 ,被告以口頭指示原告可先進場施作,確認單會隨後補傳以 資憑據。被告未依約定擅自更改雙方口頭約定之內容,於 103年6月6日回傳確認單,此應為無效之報價單,最終原告 於103年6月10日以電郵方式從郵址:chiung57yu_chen@yaho o.com.tw寄送郵件至被告所提供之郵址:happydays390@ya hoo.com.tw內,經原告再三催討後,被告遂於103年6月18日 將報價確認單契約回傳仍部分更改雙方口頭約定事項。 ㈡如附表一所示,從103年5月30日起至6月12日止,原告以郵 寄方式分3次寄送請款單及發票,被告皆依雙方所訂契約付 款方式付款,但自103年6月13日起至6月18日止之帳稅款, 被告卻擅自更改雙方約定之付款方式,遲至7月2日郵寄至原 告處所,而改以50%現金票,50%一個月票方式支付帳稅款, 其中6月13日加工完成之19西行站加工金額87,360元卻未付 款。6月26日及7月2日被告分別郵寄6月21日起至6月25日止 完成站體之請款單及發票,及6月27日起至7月2日止完成站 體之請款單及發票,又經原告一再催討,口頭表示公司將於 近日內支付加工款,直至7月3日起至7月6日止又完成4站後 ,總積欠帳稅款共計1,309,908元。被告7月7日表示其後續 站體皆已被其他工班包走了,請原告毋須再進新站體施工, 因被告於施工期間既已陸續會同勘察並進行修繕,尚餘小部 分修繕於7月底已完全修繕完畢,被告遂於103年8月1日郵寄 7月31日到期票面額268,080元及8月31日到期票面額268,081 元,併附被告自行製作之付款明細,惟被告擅自扣留佔加工 未稅款2,000,080元中之773,747元,保留款竟高達38.67%, 若原告積欠之發電機租金、汽車汙染、發電機維修費用計43 ,800元,扣除後保留款亦高達36.49%為729,947元,經原告 對帳發現有些許誤差,原告遂傳真正確對帳單至被告公司並 表示請速核對後,標示有問題處後再回傳,並將未支付款項 付清,被告卻置之不理,與原定作契約不符,原告遂於103 年9月4日以存證信函第259號催討款項。 ㈢因原告施工完成時站體牆框都尚未裝上玻璃,後續因安裝玻 璃所造成之刮傷撞傷小掉漆及打矽利康時所貼防護膠帶撕除 時所造成之小掉漆,被告以此為由拒付款項,實為無理之要 求,原告亦依誠信原則究責原告之小損傷進行修補完成 ,向被告請款亦遭拒,原告恐債權受損,故對被告向德昌公 司承包之工程款進行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862號假扣押裁定 並作成103年度存字第2578號提存在案。 ㈣契約中明定付款方式為收到請款單及發票後三天內被告須以 匯款方式匯入原告帳戶內,並聲明無保留款,原告亦於契約 中聲明各站施工完成後一年內非人為因素之油漆自然脫落現 象(不含環境造成之汙染現象),原告將負責無償修補,故 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逕行扣留帳稅款,被告扣留帳稅款773, 747元顯已違反雙方約定,是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支付其餘工程款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773,747元及自10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週年利息 5%。 ㈤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原告並沒有就系爭工程與德昌公司簽約,德昌公司只是兩造 間之介紹人,系爭工程之單價、工程款都是跟被告談的,兩 造間承攬的內容及報酬、請款方式都是如確認單上所述,應 以6月18日被告回傳的確認單為雙方承攬契約成立之依據, 另被告之前有依約付款,此亦可證明兩造間確實有承攬之關 係。 ⒉系爭工程是由被告承包,原告只是下包廠商,因被告工程延 宕,原告幫忙被告施作部分工程,但已說明不負保固責任, 且早已拿報價確認單給被告,被告都沒有回傳,而伊時,原 告已經施作好幾站,被告亦都有付款,結果之後被告回傳的 報價單竟然更改內容,要求原告開立工程二年保固書及切結 書,並不合理,另要扣除30%也非雙方約定。 ⒊「13西向BRT鷹眼氟樹脂塗裝(含防護)」確實沒有施作, 原告請求的金額沒有包括此部分,而「19西向BRT鷹眼氟樹 脂塗裝(含防護)」工程是德昌公司請原告代點工,德昌公 司有給付該部分費用予原告,但因為下雨沒有完工,之後由 德昌公司介紹,兩造才寫報價確認單,由被告委託原告進行 施作,故原告係依兩造契約約定施作完工後再向被告請款, 所以該部分工程無重複請求情形。至清潔修繕部分,原告亦 已修好,德昌公司也只有扣留被告10%的保留款。被告所爭 議之19西牆框工程款87,360元,確實存在,此有施工工組謝 永春夫婦工資之簽收傳票影本可證。 ⒋原告另案向德昌公司直接承攬BRT站體外露鋼管氟樹脂塗裝 工程,經原告塗裝施工完成後,續遭各廠商因未做當防護 逕行施工所造成之汙染,致原告需進行3-A11(東、西行線 )二次施工款項2萬元及原告本應日間施工,因複合板外牆 施工期延誤,德昌公司於工程檢討會議中要求原告改由夜間 施工,並應允支付原告因夜間施工所增加各項費用。故被告 爭議之此3筆總額176,000元皆屬由原告直接向德昌公司承攬 ,及直接向德昌公司請款,與原告支援被告之系爭工程款無 關,被告不得主張扣除,倘被告對此176,000元有爭議,亦 屬被告與德昌公司間之爭議,應直接向德昌公司索討為是。 ⒍德昌公司對被告扣款63,850元,被告若有異議,爭議對象也 應是德昌公司,而非原告,被告自無主張向原告扣除63,850 元之理。 ⒎關於「13西向BRT鷹眼氟樹脂塗裝(含防護)」、「19西向 BRT鷹眼氟樹脂塗裝(含防護)」部分,原告溢開稅金4,800 元,已由被告向稅捐處扣抵進項稅額,若要扣回,被告須填 發進項退回單,方可合法退稅。另尚積欠被告發電機租金37 ,800元、發電機修理費1,000元、汽車汙染處理費5,000元, 以上共43,800元,請被告開立進項退回單或發票,原告同意 由工程款中扣除。 ⒏牆框鷹眼之鋼構件表面塗裝工程確為被告向德昌公司承包並 轉發部分站體牆框鷹眼塗裝給原告,並由被告指派之人員劉 俊麟及謝姓人員驗收簽認無誤。且被告是遭德昌公司扣款, 如果有錯,也是被告與德昌公司的問題,與本件無關。 二、被告抗辯: ㈠兩造間並無承攬契約存在: ⒈由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可知就系爭工程,原告係與 德昌公司成立承攬契約,且就系爭工程,原告亦未提出請求 給付工程款之依據或合約,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狀內所稱之 「加工契約」乙紙,僅是當時原告片面提出之報價確認單, 被告從未答應依上開103年5月29日報價確認單之付款方式及 條件為付款,此由該報價確認單上並無被告之用印或簽名即 可知悉。 ⒉被告當時因為不同意103年5月29日報價確認單,故曾於上開 報價確認單上為修改,且被告於103年6月18日之報價確認單 修改部分,原告亦未同意。 ⒊由原告提出103年9月10日霧峰郵局存證號碼242存證信函, 其中載明德昌公司有派原告去修繕,並提及被告沒有答應及 回簽有陳瓊玉簽名之報價單,可知系爭承攬契約非存在兩造 間。又原告提出103年9月2日之備忘錄,被告會催促原告進 場施作,因若原告未依進度完成施作,會導致德昌公司派 人進場修繕,並因此對被告為罰款,而非因系爭承攬契約存 在兩造間。是以,原告主張之103年5月29日或103年6月18日 兩份報價確認單,均未經雙方同意,其據此作為兩造間承攬 契約之依據,為無理由。 ㈡退步言,倘若上開報價確認單可作為兩造之承攬契約依據, 則原告應依上述報價確認單內記載履行,且被告當時之真意 為除非原告願意開立兩年保固書及切結書,否則一定要扣保 留款,且保留款係30 %乙節,且此乃原告之陳瓊玉主動指示 被告可扣30%作為保留款。是以,若認被告應給付相關款項 ,然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原告先行開具工程2 年保固書及切結書,被告始有義務將總工程金額195萬7,956 元(含稅)之30%即587,387元保留款支付予原告,於此之前 ,原告請求逾越前開款項之部分,被告並無給付之義務 ㈢關於「19西向BRT牆框補土研磨;氟樹脂塗裝」部分,原告 係受德昌公司委託施工,承攬關係存在原告與德昌公司之間 ,且原告已自認向德昌公司請款(含稅)90,368元,原告再 向被告請款,即無理由。再退步言,就此事實,德昌公司竟 另向被告扣款63,850元,足見德昌公司另將應由自己負擔之 款項,轉向被告扣款,原告就此亦不得向被告請求。 ㈣原告之噴漆修繕工作進度落後,被告已多次要求進場修繕, 原告雖稱於103年7月底,已將剩餘之小部分修繕完畢,然被 告於103年9月15日,與原告配合之下包廠商,一同視察快捷 藍線各站,確實發現各站仍有多處尚未清潔修繕完成,甚有 當時施工在未防護之情形下噴漆,而導致玻璃尚有再需清潔 之違失情形。且103年9月15日與德昌公司一同進行之廠商會 議,原告公司之陳瓊玉亦有出席,會議中,德昌公司已明確 通牒如未於103年9月25日前改善完成,要扣20 %之保留款, 作為後續修繕費用,亦未見原告有任何反對之意。原告於該 會議中,既然承諾將於103年9月25日前完成噴漆修繕工程, 惟被告於103年10月1日至現場勘查時,各站仍多處尚未清潔 完成,造成被告遭德昌公司扣款20%,被告並因此而再次寄 發存證信函予原告。而德昌公司今尚未將工程保留款返還 予被告,是以,被告主張依據前揭會議紀錄,扣除20%即391 ,591元作為後續修繕費用之保留款,顯有理由。至何時可以 請求返還,應由原告舉證德昌公司已退還工程保留款予被告 ,且工程確無瑕疵並已修繕無誤。 ㈤關於「13西向BRT鷹眼氟樹脂塗裝(含防護)」、「19西向 BRT鷹眼氟樹脂塗裝(含防護)」部分,共溢開稅金4,800元 ;原告並有積欠被告發電機租金37,800元、發電機修理費1, 000元、汽車污染處理費5,000元。 ㈥臺中市快捷巴士(BRT)藍線CL02標土建水環工程之複合板 外牆工程非由被告所承攬施作,證人張哲偉於104年12月10 日言詞辯論時有關此部分證詞不實,又下列附表二所列被告 遭德昌公司扣款之金額,是因為原告所致,故被告得對原告 主張抵銷。 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就台中市快捷巴士(BRT)藍線CL02標土建水環工程之 巴士站體不鏽鋼玻璃牆表面氟樹脂漆塗裝工程,即系爭工程 進行施作內容包含:1、焊縫補土處理(不含焊道打磨);2 、環氧樹脂合金底漆;3、氟碳樹脂白色面漆。 (二)原告並無施作「13西向BRT鷹眼氟樹脂塗裝(含防護)」部 分,本件聲明請求之款項並未包括上開工程款項。 (三)原告就「19西向BRT鷹眼氟樹脂塗裝(含防護)」施作部分 ,原告於103年7月16日郵寄之第八次請款單上有重複請款, 本件聲明請求金額並未計算該重複款項。 (四)德昌公司於103年9月15日所召開之廠商會議,討論內容第三 點決議:「各站缺失應於9月24日提出修繕完成照片,25日 前未改善完成,扣留保留款20%,作為後續修繕費用」,原 告及被告分別有派員出席。 (五)原告關於「13西向BRT鷹眼氟樹脂塗裝(含防護)」、「19 西向BRT鷹眼氟樹脂塗裝(含防護)」部分,共溢開稅金4,8 00元;原告並有積欠被告發電機租金37,800元、發電機修理 費1,000元、汽車污染處理費5,000元。 四、本件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工程有承攬關係,並以103年6月18日 被告回傳的確認單為雙方承攬契約成立之依據,有無理由? 如有理由,被告主張原告應開立兩年保固書及應扣除百分之 三十之工程款作為保留款,有無理由? (二)關於「19西向BRT強框補土研磨;氟樹脂塗裝」部分,原告 是否係受德昌公司委託施工,並已向德昌公司請款?請款之 金額為何? (三)原告施作之系爭各站工程,是否於103年9月25日時,仍有因 施作噴漆卻未為防護,而導致玻璃尚有再需清潔維護之情形 ?被告主張應扣除百分之二十作為保留款有無理由? (四)原告主張請求給付773,747元及其遲延利息,有無理由?被 告可否就上開附表二所列被告遭德昌公司扣款之金額,對原 告主張抵銷?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 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 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所謂默示之意思 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 果意思者而言,復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號民事判例可 資參照。再按解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 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 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053 號判例參照)。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 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 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 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 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二)原告就其主張系爭工程原為被告向德昌公司所承攬,嗣因進 度落後,經德昌公司負責工程人員張哲瑋央託原告幫忙,兩 造遂暫以口頭報價並約定各單一站體塗裝完成以現金方式付 款而達成共識,原告於103年5月29日傳真傳報價確認單至被 告,被告以口頭指示原告可先進場施作,被告卻於同年6月6 日回傳其擅自修改之確認單,原告再於103年6月10日將報價 確認單寄送被告電子信箱,被告於同年月18日將報價確認單 契約回傳,仍部分更改雙方口頭約定事項等情業據其提出 103年5月29日報價確認單、被告於103年6月18日回傳之報價 確認單等為憑(詳103年度司促字第38796號卷民事聲請支付 命令狀之附件),被告固抗辯稱:103年5月29日之報價確認 單並無被告之用印或簽名,而被告於103年6月18日之報價確 認單修改部分,原告亦未同意,該2份報價確認單均未經雙 方同意,原告實是與德昌公司成立承攬契約云云惟查: 1、原告就其與德昌公司之承攬工程部分為「快捷藍線-氟碳樹 酯塗裝」,並非系爭工程乙節,已提出工程契約書為據(見 本院卷第107-114頁);且證人即德昌公司工程師張哲瑋於 本件言詞辯論時亦具結證稱:「(BRT工程)是德昌公司承 攬,發包是公司發包,我是現場監造,從103年3月開始,到 今年4月離開該工地。」、「原告是鋼結構的噴漆,被告是 金屬構建,如窗框的鐵件部分。」、「就是由德昌公司發包 給兩造去施作的。」「(系爭工程是何人施作的?)依正常 發包合約是給被告公司施作的,後來也都是被告公司在施作 的。」、「當時十九因為有活動,政府要來參觀,我們在會 議上有請被告要在某個時間點要完成,但被告都沒有在時間 點完成,所以德昌公司有發備忘錄給被告,說我們會代僱工 進場施作,因為德昌公司原本合約就有烤漆的廠商即原告, 所以就先請原告進場稍微配合趕工施作一下,後續因為施工 二、三天,被告說有人可以進場,但是一直沒有派人過來, 德昌公司就說請被告接將其工程委託原告施作,就是上下包 之關係,後來就由兩造自己談好施作的內容,他們談妥好像 這項工程後來就是由原告施作。」、「(上述兩造所談的施 工部分,德昌公司有無給付給原告?)沒有,因為我們是依 照合約書給付給被告,至於被告如何轉包是被告和原告的事 情。」、「鋼構窗框的部分應該都已經有給付(被告)了。 」、「…如果原告為被告所施作的部分有瑕疵,我們也是對 被告扣款,我們合約就是針對被告」等語(見本卷第85、86 頁),明確證實「臺中市快捷巴士(BRT)」工程係由德昌 公司承攬再發包各細項工程予兩造施作,系爭工程本是被告 向德昌公司所承攬施作,因工程延宕,除請原告趕工部分外 ,其餘經兩造商談後,改由原告施作,惟德昌公司仍依承攬 契約將此部分工程款給付予被告或扣款等情,核與原告上開 所述其施作系爭工程之情節相符,足徵德昌公司就系爭工程 部分,僅與被告成立承攬契約,其與原告間並無何承攬關係 甚明。 2、原告於被告回傳上開103年6月18日報價單前,其已進場施作 系爭工程,且陸續完成各單站工程,而被告非但未為阻撓, 且於接獲原告郵寄請款單、發票等件三天後,將款項匯入原 告指定帳戶或開立票據,前揭報價單回傳後,被告仍依原告 郵寄之請款單、發票等件,支付部分工程款,有原告製作之 附表一明細、請款單、原告之存簿內頁明細、掛號存根、及 其票據存款單、委託銀行代收票據申請書、被告公司出具之 費用計算明細等附卷可稽(見103年度司促字第38796號卷民 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之附件、本院卷第144-150頁),可見被 告確有依原告完成各單站工程而給付報酬情形。 3、細繹103年6月18日之報價單內容,其上已明載系爭工程項目 、驗收及付款方式、工程施作責任等,顯已具備承攬關係之 必要之點,再以該報價單乃由原告將之傳真至被告,被告修 改其中內容並蓋上公司收發章後再回傳予原告收受,原告繼 續進場施作系爭工程,各單站完工後,被告公司工務人員尚 於原告提出之驗收單上簽名確認並加註需改進之處,或寄發 存證信函、備忘錄(見本院卷第96-99、154、155頁)等情 以觀,認兩造均已認同最後所呈現之報價單內容,否則被 告何未阻止原告進場施工,豈會進行驗收工程並給付部分工 程款,又請求修補瑕疵之理。依此,上開報價單確得作為原 告承攬被告本應施作之系爭工程之憑據。 4、按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 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所謂同 時履行之抗辯,乃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 非本於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 切之關係,或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 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 者,均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 850號判例要旨參照)。綜上事證,兩造間就系爭工程確有 承攬關係存在,原告之主要給付義務應係就其所承作工程予 以完成並交付,被告之主要給付義務則為給付承攬報酬,二 者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而被告就上開報價確認單上之「特 註:3.因甲方施工之憾點多處未牢靠,日後易造成補土接縫 處龜裂現象,故乙方無法為其甲方負保固一年責任。」部分 並未刪除,僅以手寫加註「4.開立工程保固書2年。」內容 ,亦無「扣除百分之三十之工程款作為保留款」之字句,則 依契約文義解釋,並衡酌兩造為該報價確認單之意思表示所 根基之原因事實、過程及真意,自以各約款得相容部分始為 有效認定,惟保固書出具與否核其實並不影響契約約定工作 物之交付或原告本應負責之瑕疵或保固責任,故縱使原告執 意不開立工程保固書,被告仍不得以此拒絕給付工程款,或 扣除百分之三十之工程款作為保留款,其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自屬無由。從而,原告依103年6月13日被告回傳之報價單 為其完成系爭工程之報酬請求,應屬有據。 (三)被告復抗辯稱:原告所請求工程款中,關於「19西向BRT強 框補土研磨;氟樹脂塗裝」部分,乃是受德昌公司委託施工 ,且已向德昌公司請款云云,惟其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證 人張哲瑋就「19西向BRT強框補土研磨;氟樹脂塗裝」施作 情形,亦已明確證述:「(你剛才說由原告先施作某個部分 是否是指「19西向BRT強框補土研磨」工程?)應該是,這 是點工的部分,所以德昌公司有給付這部分的款項。」、「 (除上開「19西向BRT強框補土研磨」部分外,上述兩造所 談的施工部分,德昌公司有無給付給原告?)沒有,因為我 們是依照合約書給付給被告,至於被告如何轉包是被告和原 告的事情。」,以示德昌公司僅給付原告關於「19西向BRT 強框補土研磨;氟樹脂塗裝」部分之點工款,此部分工程款 仍給付予被告,既被告不否認原告已完成「19西向BRT強框 補土研磨;氟樹脂塗裝」,又此確為系爭工程之一部,亦未 說明報價有何不實,則原告就此部分向被告請求報酬,即屬 有據。 (四)再按定作人於支付報酬前,固得檢查工作物是否合於契約之 約定,以決定應否支付報酬,倘定作人於受領工作物後,經 過相當時間未表示異議者,承攬人既經交付工作物,定作人 即有支付報酬之義務。縱嗣後發見工作物有瑕疵,亦僅得於 民法第498條所定法定期間內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 求減少報酬或賠償損害,而不得拒付報酬(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2227號、同院82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考)。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 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415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告 雖主張原告施作之系爭各站工程,未依其承諾於103年9月25 日完成噴漆修繕工程,且於103年9月25日時,仍有因施作噴 漆未為防護,導致玻璃尚有再需清潔維護之情形,應扣除百 分之二十作為保留款云云,並提出德昌公司103年9月15日會 議紀錄及存證信函(見本院卷32-34頁),而原告亦未否認 曾出席前揭會議或收受該信函一情,然被告前揭所述情形是 否是現存之工作物瑕疵,僅憑上開證據並無從斷定,且依前 開判決要旨,亦不得以此抗拒給付報酬;再觀之該會議討論 中「…3.各站缺失應於9/24前提出修繕完成照片,25日前未 改善完成,扣留保留款20%,做為後續修繕費用。」內容, 顯然是針對工程有瑕疵、不完全給付之廠商將為扣留款項之 預告,並非指明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確有缺失,或各站工程 在103年9月25日時尚有因施作噴漆卻未為防護而導致玻璃上 需要清潔防護的情形;又縱使系爭工程有缺失未依期改善情 形,德昌公司得逕為扣留保留款20%,亦僅是與其有承攬關 係之被告,而非原告,該會議紀錄並不足作為原告已同意或 被告得向原告扣留系爭工程款20%之依據;況查目前系爭工 程已經完工,尚無缺失情狀,亦已經證人張哲瑋證述明確( 見本院卷第87頁)。是被告主張其可扣留百分之二十工程款 ,顯有誤認,並不可採。 (五)被告再抗辯稱:就上開附表二所列被告遭德昌公司扣款之金 額,可對原告主張抵銷云云,惟查,兩造間就系爭工程確有 承攬關係存在,被告應就原告已完成之工程給付承攬報酬, 業如前述,而被告遭德昌公司扣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乃 因其與德昌公司間之承攬契約約定,並非原告對被告負有此 債務,兩造間顯無如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互負債 務,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情形,難認得互為抵銷 。再者,就附表二扣款情形,證人張哲瑋亦證稱:「這二個 部分都是屬於鋼構部分,全部都是由原告承攬,但我們向被 告扣款,因為第一筆是被告的工項延誤,以原告施作此部分 必須夜間施作,所以我們就扣要給付給原告的報酬,第二筆 因為鋼構在原告公司已經施作完畢,但被告進場施作造成破 壞,故再請原告進場修復,這筆費用也是扣被告的款項。」 、「(請原告進場修復,有無給付原告費用?)有。」、「 (扣款)應該是可歸咎於被告,原告只是單純進場施作而已 。」等語(見本院卷第86頁),詳為說明被告遭德昌扣款之 事與原告無涉。是被告對原告尚無此部分債權可得主張,被 告抗辯其得就附表二款項抵銷原告主張之債權,應無理由。 (六)綜上,原告既已依承攬契約完成系爭工程,被告迄未就其主 張有利之事實為舉證,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積 欠之工程款773,747元,即屬有據,而堪採信。至關於「13 西向BRT鷹眼氟樹脂塗裝(含防護)」、「19西向BRT鷹眼氟 樹脂塗裝(含防護)」部分,共溢開稅金4,800元,以及原 告尚有積欠被告發電機租金37,800元、發電機修理費1,000 元、汽車污染處理費5,000元部分,兩造固不爭執,惟原告 表示以被告填發進項退回單或發票為同意由工程款中扣除之 條件,被告對此並無何抗辯或主張,本院自不予審究,附此 敘明。 (七)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 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 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承 攬報酬債權,依上開報價確認單「依單站完成,倡灃金屬工 務人員視察無誤後及開立發票三天後,以匯款匯入指定帳號 (稅外加)」約定,核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各筆應給付承 攬報酬之日期即詳如附表一「應匯款日」所示,被告未為給 付,即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以最後一筆應匯款日即10 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並無不可,應予准許。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73,747 元,及自10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附表一: ┌──┬──┬──┬─────┬───┬─────┬──┬────┬───┬───┬──┬───┬────┐ │郵寄│收件│應匯│帳稅款金額│實 際│收款金額 │折匯│剩 餘│法 定│清償日│計息│計息金│備註說明│ │ │ │款日│ │收款日│ │ │未 付 款│年利率│ │天數│額 │ │ ├──┼──┼──┼─────┼───┼─────┼──┼────┼───┼───┼──┼───┼────┤ │6/3 │6/3 │6/6 │121,632 │6/10 │121,600 │32 │0 │ │ │ │0 │當場面交│ ├──┼──┼──┼─────┼───┼─────┼──┼────┼───┼───┼──┼───┼────┤ │6/9 │6/11│6/14│142,464 │ │ │ │ │ │ │ │ │ │ ├──┼──┼──┼─────┤6/16 │234,160 │32 │0 │ │ │ │0 │依約結清│ │6/12│6/13│6/16│91,728 │ │ │ │ │ │ │ │ │ │ ├──┼──┼──┼─────┼───┼─────┼──┼────┼───┼───┼──┼───┼────┤ │ │ │ │ │7/2 │219,576 │ │87,360 │ 5% │清償日│ │待計 │7/2收6/3│ │ │ │ │ │ │ │ │ │ │ │ │ │0到期票 │ │6/19│6/20│6/25│526,512 ├───┼─────┤0 ├────┼───┼───┼──┼───┼────┤ │ │ │ │ │7/31 │219,576 │ │ │ 5% │7/31 │37 │1,113 │7/2收7/3│ │ │ │ │ │ │ │ │ │ │ │ │ │1到期票 │ ├──┼──┼──┼─────┼───┼─────┼──┼────┼───┼───┼──┼───┼────┤ │6/26│6/28│7/1 │511,224 │7/31 │268,081 │ │ │ 5% │7/31 │31 │1,138 │8/2收7/3│ │ │ │ │ │ │ │ │ │ │ │ │ │1到期票 │ ├──┼──┼──┼─────┼───┼─────┼──┼────┼───┼───┼──┼───┼────┤ │ │ │ │ │ │ │ │243,143 │ 5% │清償日│ │待計 │ │ ├──┼──┼──┼─────┼───┼─────┼──┼────┼───┼───┼──┼───┼────┤ │7/2 │7/3 │7/6 │456,960 │8/31 │268,080 │ │ │ 5% │8/31 │57 │2,093 │8/2收8/3│ │ │ │ │ │ │ │ │ │ │ │ │ │1到期票 │ ├──┼──┼──┼─────┼───┼─────┼──┼────┼───┼───┼──┼───┼────┤ │ │ │ │ │ │ │ │188,880 │ 5% │清償日│ │待計 │ │ ├──┼──┼──┼─────┼───┼─────┼──┼────┼───┼───┼──┼───┼────┤ │7/7 │7/8 │7/11│251,964 │ │ │ │251,964 │ 5% │清償日│ │待計 │ │ ├──┼──┼──┼─────┼───┼─────┼──┼────┼───┼───┼──┼───┼────┤ │7/16│7/18│7/21│2,400 │ │ │ │2,400 │ 5% │清償日│ │待計 │ │ ├──┴──┴──┼─────┼───┼─────┼──┼────┼───┼───┼──┼───┼────┤ │合 計│2,104,884 │ │1,331,073 │64 │773,747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款日期 │金額 │扣款項目 │ ├──┼──────┼────┼───────────────────────────┤ │1 │103年8月13日│125,000 │蔚力2-因複合板外牆施工延誤,導致外露鋼構氟碳噴漆無法 │ │ │ │ │日間施工,故改夜間施工,夜間施工之站別為西行線 │ │ │ │ │03、05、14 、15(共6工) │ ├──┼──────┼────┼───────────────────────────┤ │2 │103年9月11日│26,000 │蔚力3-因施工期間未維護,導致站體外露鋼構氟碳噴漆受損 │ │ │ │ │,故代雇工修繕,修繕站別包含A18-A23雙向(共12站)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