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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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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涵 被 上 訴人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5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915萬951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3萬7526元,茲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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