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思涵
被
上 訴人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5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
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915萬951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13萬7526元,茲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