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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14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宏暉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妲蒂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陳嘉文律師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崴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倫 訴訟代理人 莊翊弘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紀岳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反訴原告勝訴部分,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捌拾捌萬 肆仟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 貳佰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肆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壹、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狀送達後,原 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三、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本件原 告即反訴被告宏暉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為原告或反訴被 告)原起訴聲明:「被告崴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即反訴原 告,下稱為被告或反訴原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3,867,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本院104年12月31日具 狀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87,985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核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揭規定,自應准 許之。 貳、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 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 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 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故如有本訴存在,被告對於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之 間有牽連關係者,原則上即得提起反訴。查本件因兩造間有 工程糾紛,原告起訴對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於訴訟過程中 ,被告亦因該工程認為其依約及不完全給付,得對原告請求 瑕疵修繕費用及損害賠償,另對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並以上 開得請求債權金額與原告得請求債權金額主張抵銷,是兩造 請求存在牽連關係,依據上開規定,被告提起本件反訴,法,自應准許之。 乙、實體事項: 壹、本訴兩造主張: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15日簽定工程合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本訴被告將其向訴外人小熊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小熊公司)承攬,工程名稱大熊藏鋒, 工程地點位於彰化縣員林鎮,其中水電工程(下稱系爭水 電工程)轉由本訴原告承攬施作,工程總價新台幣(下同 )1300萬元。反訴被告僅給付工程款858萬元,尚有工程 款442萬元未給付予本訴原告。另系爭工程尚有追加工程 ,大公(即公共設施)部分:公共弱電箱五只計10萬元、 噴灌配合配管施工16萬元、公共景觀燈迴路到MP盤電線25 萬元,共50萬元。原證五所示追加工程322,875元,原證 六所示追加工程145,110元。合計被告積欠原告工程款5,3 87,985元。 ㈡原告就付款比例表項次10部分,開關箱、電錶箱及整線均 已施作完成;項次11衛浴設備安裝部分,已施作馬桶水箱 預埋、蓮蓬頭銅器預埋;項次13送水部分,僅剩下水錶尚 未安裝,其餘部分原告已施作完成,水量測試亦已完成均 無掉磅之情形產生,代表水路、水線設施均屬正常而無漏 水情形發生;項次14送電部分:僅剩下電錶尚未安裝,其 餘部分原告均業已施作完成,且電力測試業已完成。項次 15驗收部分:尚未完成;項次16交屋部分:尚未完成。然 由小熊公司104年9月份工程估驗計價單所載「已完成百分 比」達69.9%,是原告施作部分最少已達全部水電工程69 .9%。 ㈢被告於104年7月29日、9月1日所寄發存證信函均表示依系 爭契約第28條「解除」契約,被告事後表示解約「即為終 止契約」,此與存證信函表示不符;又解除與終止契約法 律效果不同,系爭契約僅有「解約權」之約定,原告所謂 「解除即為終止契約」顯然與法不合,被告未舉證證明其 有何解除契約事由,被告所為解除契約之表示於法無據, ,況系爭契約為繼續性承攬契約,另依民法第494條規定 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是被告解除系爭契約應屬無效。而 被告今未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主張系爭契約已 終止,顯無理由。被告主張原告未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5 條約定履行,辯稱原告未配合營造工作天內完成工作,亦 未依照工程水電圖面正確施工、施工品質顯然不佳等語, 然系爭契約就「營造工作天內完成」並無規定,被告就本 案施作工期及表定完成日先行舉證說明。又被告所提工程 進度會議就各工項定有完成期限,是原告於該項日期前完 成即可;況小熊公司並未反應原告施工進度嚴重落後致工 程延宕,另由小熊公司工程估驗計價單所載「已完成百分 比」達69.9%,是被告抗辯原告延滯工期顯屬實;被告 指稱原告非法雇用外勞,卻因無翻譯人員導致溝通困難等 語,原告並無聘僱外勞,且被告所提照片未見該外勞有 施工情形。又被告稱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原告應選派 富有工程經驗之監工人員常駐工地管理施工事宜……」, 然原告有指派林界宏及林家豪2人至工地現場監工,雖被 告辯稱該2人監工時間僅「少數零星時間」,甚至「在結 構體施作後即幾乎未曾到工地」,然系爭契約既未對「常 駐」有明確定義,被告亦未就其監工時間未達「常駐」舉 證說明。綜此,原告並無違反系爭契約,亦未停止工作, 被告依系爭契約第28條解除系爭契約,亦無理由。 ㈣被告主張原告施作瑕疵部分,雖提出照片為證,然原告就 該照片仍存疑,被告應就原告施作不符水電施工圖說舉證 說明。又被告所稱水管未通、電線被掩蓋等情形,亦有可 能係其他另施作人員所為,況工程慣例習於最後工程階段 時,始進行全面收尾及完善,然本案因被告突然行使契約 中之解約權,導致原告根本無法再為進場施作,該等瑕疵 應非可歸責於原告。另原告於104年9月9日遭被告強制退 出工地現場時,亦針對當時整體施工狀況拍攝有現場照片 123張,均可證明原告針對所稱堵塞處業已加以清理,且 相關管線、電路亦有整理完備。被告所稱車戶部分應接11 0V,原告誤接為220V,然依水電圖所示為220V,原告施作 並無瑕疵。 ㈤追加工程大公(公共設施)部分,係指公共弱電箱、噴灌 配合配管施工材料及工資、公共景觀燈迴路到MP盤電線材 料及工資等3項,合計50萬元;被告雖稱大公部分為系爭 契約範圍,然被告所提施工圖為全區平面圖,並非施工用 之細部設計藍圖,且被告交付圖面畫紅線或藍線方係水電 配置,而公共設施部分並無紅線或藍線,是該平面圖並無 公共設施之水電配置,又依付款比例表所載工項均為室內 ,公共設施並不包含在內,顯見公共設施並不包含在原契 約範圍內,應屬追加工程。 ㈥原證5、原證6追加工項,被告雖辯稱為依系爭契約以書面 協議,然被告已向原告表示需配合大熊公司要求,且原告 就原證5、原證6追加工項已事先告知被告法代之配偶,此 經證人林家豪證述明確。又被告於104年8月26日與原告就 水電工程進度開會討論,雖被告稱係因原告央求借款而以 此作為交換條件等語抗辯,惟實係被告欲追加項目,並要 求原告就追加項目全部先行自行出資施工,待工程結束後 再併予結算,然原告已履遭被告要求額外施作非契約範圍 內之工項,甚至部分工料亦未向原告請款自行吸收,原告 不被告不斷增加要求,故而針對其中較大金額部分要求 必須以追加工程計算並提出報價單,此由被告所提被證十 二記載「借支」而非「借款」,且被告104年7月15日現金 支出傳票上記載「本工程預支一式」,可證被告於104年6 月30日、104年7月15日所匯款項係原證五及原證六之追加 工程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87,985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原告尚未完成系爭契約所載全部工項,原告就付款比例表 項次10「開關箱整線及插座、開關切」、11「衛浴設備安 裝」、13「送水」、14「送電」、15「交屋」、16「保固 」均未完成,另原告施作部分亦有甚多瑕疵,被告給付原 告858萬元,已超過原告施作部分之工程款,且系爭契約 業經被告終止,原告自不得再請求被告付款。至原告所辯 「衛浴設備安裝」已施作馬桶水箱預埋、蓮蓬頭銅器預埋 ,然上開部分屬給水部分的配合工程(如同合約書付款比 例第8項,此部分被告已付款完成),係混凝土灌漿前、 後設備配合所需之預埋管路工程,並非付款比例表第11項 之衛浴設備,付款比例表11「衛浴設備安裝」係指分離式 馬桶、壁掛式小便斗、櫃上面盆、暖風機及淋浴龍頭等可 以直接目視之衛浴設備。又原告辯稱「送水」部分僅剩下 水錶尚未安裝,其餘工項原告均業已施作完成,水量測試 亦已完成均無掉磅之情形產生,代表水路設施均屬正常而 無漏水情形發生,然水量測試實屬付款比例表第8項給水 測試、第9項排水測試,被告雖尚未驗收但已付款與原告 ,送水第一道程序即「向自來水公司提出用水申請」原告 既未施作,自未開挖管路,原告就此工項確實未施作。原 告主張其施作至少達69.9%,惟系爭契約係於104年7月31 日終止,此後原告僅修補部分瑕疵,並無繼續施工,又被 告自104年8月已另找第三人施工,而原告所稱大熊公司10 4年9月份工程估驗計價單所載69.9%,係被告另找第三人 施工後之進度,而非全由原告施作之進度,原告施作應僅 有66%。 ㈡原告已領款部分有瑕疵及未施作完成(如附表): ⒈穿線部分:穿線未整理完成、弱電幹線未施作、弱電箱 製錶箱系統不通、浴室排風位置錯誤、防盜不通、全區 室內至守衛室MP盤線未查完整、浴室排風電源不通、全 區錶箱品質不佳、IC管路不通、露台壁燈未穿線及管路 阻塞未處理、花台線路位置錯誤、弱電箱至水表箱管路 不通、浴室排風管及電線未施作、浴室排風罩未施作、 4路開關迴路及模組系統不正確、全區屋頂電源線出線 口未做防水、V出線口錯誤拉至T線、資訊線未施作、電 源線未處理。 ⒉給水測試部分:施工不良阻塞、次浴室給水不通未處理 、主浴室給水不通未處理、守衛室水塔未進場。 ⒊排水測試部分:排水未抹平、吊管汙水排水未施作完成 、後露台排水不通、排水口未延長及封蓋、吊架補強施 作不良、露台排水管阻塞、前露台排水不通、屋頂排水 系統施工品質不良、花台排水被泥作蓋住、廚房排風罩 未做、給水、排水管另料未處理、吊管預留管洞太大、 吊管施工後地板未清理、全區吊管預留管位置錯誤施工 後未處理、冷氣套管未清理、台電管路及挑水滴灌管路 未施作。 ⒋開關箱整線部分:開關箱線路未整理完成、插座位置結 線盒未清理、BOX結線盒未清理、1F車庫插座被蓋住、 1F客廳插座被蓋住、全區開關箱盤內線路未整理完○○ ○區○○○○○路錯誤電源110V接220V、電源施工錯誤、 線路錯誤未處理、車庫僅施作220V未施作110V。 ⒌滴灌管路測試部分:定時自動噴水系統管路尚未完成、 滴灌漏水未處理 原告已領款部分有如附表所示諸多瑕疵及未完成,屬不完 全給付,因原告已離場,致被告需自行雇工及購入材料修 補瑕疵,因此支出修繕款達0000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全部工程款,顯屬無據。 ㈢原告僱用外籍勞工施工,卻提不出外籍勞工在台工作合法 證明及水電施工能力証明,且外籍勞工施作品質惡劣。又 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乙方(原告)監工員:乙方應 選派富有工程經驗之監工人員常駐工地管理施工事宜,並 接受其指導」原告雖曾指派監工人員林界宏、林家豪輪流 至現場監工,然該2人於結構體施作中一個月間僅到工地1 、2次,主要結構體施作後幾乎未曾到工地,原告任由不 熟諳專有名稱的外勞施工,致施工品質惡劣。原告就系爭 契約工項工作能力薄弱,任意停止工作,經被告於104年5 月22日、104年6月15日、104年7月18日、104年8月26日工 程會議中催告,原告仍無法如期進行,原告已不能如期竣 工,被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終止系爭契約。被告 於104年7月29日以存證信函向原告為系爭契約第28條終止 契約之表示,經原告於104年7月31日收受,系爭契約已於 104年7月31日終止;被告復於104年9月1日以存證信函對 被告為系爭契約第28條終止系爭契約之表示。兩造於104 年8月26日開會討論工程,係因被告央求向原告借款,而 當時工程進度已有延遲,且瑕疵百出,被告急需追趕進度 並改善瑕疵,因此約定如原告將104年8月26日會議紀錄所 載事項修補完成,被告便同意支借款項,並非同意原告就 系爭契約繼續履行,然原告未於期限內修補完成,原告並 自104年9月1日完全撤離工地,故系爭契約確於104年7月 31日終止。又系爭契約第28條用語雖為被告之「解約權」 ,然該條所約定法律效果係向將來失效,並非溯及失效, 該條款「解約權」實為契約終止,被告於存證信函中向原 告表示依系爭契約第28條解約,即係依該條款終止系爭契 約。 ㈣原告主張追加大公部分工程款50萬元,及追加工程款4679 85元部分,被告否認之。原告所稱大公部分係包含在原合 約範圍內,系爭契約第5條工程範圍第2點載明「依工程水 電圖面正確施行」,而被告交付原告工程水電圖面本已包 括公共設施部分;原告所稱被告已給付25萬元,此係原告 向被告借貸,並非被告另行給付大公部分之工程款。另原 證5、原證6報價單係原告自行繕打制作,並非系爭契約內 容,亦非系爭契約工程範圍,此係原告應業主小熊公司要 求逕行施作,但原告未以書面與被告協議,不符系爭契約 第16條第1項「工程變更」約定。況小熊公司就此部分核 定工程款為136,000元,扣除原告未將工地整理打掃清潔 之組工費3,900元,小熊公司發給被告追加工程款係132, 100元,縱認原告可向被告請款,至多為132,100元。 ㈤倘認原告得於本訴得請求被告給付款項,被告亦請求被告 給付系爭工程施作瑕疵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共2,968,784 元,並請求被告清償借款328,950元,被告以上開債權與 原告得求之金額抵銷,原告自無從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兩造主張: 一、反訴原告主張: ㈠反訴被告於103年間向反訴原告借款18,950元,以支付點 工、便當錢及尾牙餐款;另反訴被告分別於104年6月30日 月、104年7月15日向反訴原告借款6萬元、25萬元,反訴 被告積欠反訴原告借款共328,950元,反訴原告依借貸契 約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如反訴被告否認為借款,則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㈡系爭契約已終止,因反訴被告承攬工作瑕疵,故反訴被告 超領承攬報酬,應屬不當得利。又反訴被告應交付反訴原 告無瑕疵之工作物,且應負保固之責,然反訴被告遲延修 補瑕疵,且拒絕修補瑕疵,致反訴原告修補工作物支出之 損害,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另反訴被告承攬工作 物有嚴重瑕疵,且經反訴原告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則反 訴被告應賠償反訴原告修補瑕疵及未完成部分之支出。反 訴被告向反訴原告領取工程款後,未依約施工,且施作有 諸多瑕疵,反訴被告已領款部分有如被證32所示瑕疵及未 完成事項共133項(如附表),經反訴原告催告修繕及施 作,反訴被告仍未修繕或完成,反訴原告另請第三人修繕 及施作所支出金額已達3,289,915元。又反訴原告所提出 反訴被告已領款未施作及瑕疵如附表所示共133項,經本 院囑託臺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下稱臺中市水電工會) 鑑定,該工會鑑定所需施作及修繕費用達3,589,650元, 是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反訴 被告給付2,968,784元,自屬有據。反訴被告稱臺中市水 電工會至現場勘查時未通知其到場,然臺中市水電工會亦 未通知反訴原告,是反訴原告亦未到場;另臺中市水電工 會原通知繳納之鑑定費用,因反訴原告難以負擔,商請 臺中市水電工會酌減,此有利於減輕兩造訴訟費用,自無 不妥。依清償借款、民法第179條、第227條、第493條 第3項、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請擇一為反訴原告勝訴之 判決。並為反訴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0000000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反訴被告答辯: ㈠反訴原告請求清償借款328,950元,此與本訴訴訟標的及 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此部分反訴不合法。反訴原告主張 瑕疵修補部分,應由反訴原告就工作物有瑕疵須修補部分 ,負證證明。 ㈡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必須定相當期限催告通知承攬人進 行修補,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定作人方 得自行修補後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反訴原 告就其所舉瑕疵未逐一定期催告反訴被告修補,反訴原告 於其書狀中表示尚在清查瑕疵中,亦證反訴原告並未定期 催告反訴被告修補。又反訴原告主張104年5月22日、104 年6月15日、104年7月18日、104年8月26日工程會議時, 催告反訴被告修繕瑕疵,反訴被告逾期未修繕,反訴原告 以此解除系爭契約,惟系爭契約為繼續性承攬契約,依民 法第494條規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是被告解除系爭契約 不生效力,系爭契約既未生解除之效果,則反訴原告所為 請求自無理由。反訴原告以上開會議紀錄主張反訴被告未 確實完工,然系爭工程進度落後是否可歸責於反訴被告, 反訴原告未提出相關工程進度表或期程表以供核對,亦未 提出反訴被告未於會議紀錄所載施工期限完成之證據,且 無證據證明反訴被告拒絕修補瑕疵。反訴被告均在反訴原 告及小熊公司監督下施工,若未按期施作或拒絕修繕,反 訴原告怎可能向小熊公司順利請款,顯見反訴原告所述不 實,其請求顯無理由。 ㈢臺中市水電工會因反訴原告有支付鑑定費用,而僅將鑑定 日期通知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並未支付鑑定費用,即刻 意未將鑑定日期通知反訴被告及訴訟代理人,致反訴被告 及訴訟代理人不知鑑定日期,無從參與鑑定過程,顯見該 工會非立於公正立場,故該工會所作鑑定報告,礙難採憑 。況反訴原告鑑定費用竟可議價減少近2分之1,足見該工 會報價有疑義,是該工會於鑑定報告所計費用,亦不具備 客觀性,礙難採憑。另反訴原告主張浴室排風口位置瑕疵 部分,經證人張火義證稱交付藍曬圖上無標示浴室排風的 高度位置,係依大熊公司現場指示統一高度,大熊公司係 對反訴原告指示等語。反訴原告提出藍曬圖既未標示浴室 排風口高度位置,且大熊營造係對反訴原告指示,而非對 反訴被告指示,縱反訴被告施作浴室排風口位置有誤,亦 可能係大熊公司指示錯誤,或反訴原告指示錯誤,系爭鑑 定報告卻未慮及此,逕認是反訴被告施作錯誤等語;附表 編號34、35、36、37資訊線部分,經證人林旭淵證稱其有 拉線等語,惟該系爭鑑定報告僅依反訴原告所提供照片逕 認此部分亦應由反訴被告負責;附表編號46、47、48、49 、50、51、52部分,亦經證人林旭淵、林家豪均證稱有施 作,惟系爭鑑定報告僅依反訴原告所提供照片即逕認此部 分亦應由反訴被告負責;又1個工數可施作數個工項,系 爭鑑定報告以每個工項單獨計算工數,認為1個工數就僅 能施作1個工項,實不甚合理,且系爭鑑定報告所鑑定之 修繕費用為3,589,650元,竟較反訴原告實際支出修繕費 用3,297,734元,高出近30萬。系爭鑑定報告有上開瑕疵 ,故系爭鑑定報告礙難採憑。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回;如受不利益判決,反訴被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2年12月15日簽定系爭契約,由被告將其向大熊 公司承攬,工程地點位於彰化縣○○鎮○○段,工程名稱 大熊藏鋒,其中水電工程(註:範圍是否包含大公部分, 兩造有爭執),轉由原告承攬施作,工程總價1300萬元。 ㈡兩造約定原告承攬範圍係依工程水電圖正確施工。 ㈢本訴原告已受領系爭工程款858萬元(不包括借款328 950 元)。 ㈣原告向被告借款328950元。 ㈤原告就系爭工程衛浴設備及衛浴設備配件均未安裝。 ㈥系爭工程中插座及開關切、送水、送電、驗收、交屋均未 施作。 ㈦依大熊公司104年9月20日工程估驗計價單所示,水電工程 已完成比例為百分之69.9。 ㈧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乙方(原告)有左列各項之一者, 甲方(被告)得解除本契約,甲方因此而受損失,乙方應 負賠償之責,如乙方無力賠償,應由保證人賠償之。A.乙 方違背本契約有重大過失。B.乙方工作能力薄弱,任意停 止工作,或作輟無常,進行停滯有事實者,甲方認為不能 如期竣工時。依據前項解除契約時,已完成工程部分經檢 查合格者,為甲方所有,甲方應按契約單價於十五日內支 付乙方承包金額。 二、爭點: ㈠本訴部分: ⒈系爭契約第28條所約定「解除權」是否為終止契約之效 力? ⒉系爭契約是否經被告終止? ⒊原告就系爭工程已施作比例為何?被告依約定工程款 1300萬元,應給付原告工程款為何? ⒋大公部分水電工程是否屬原告原承攬範圍?或係追加工 程? 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442萬元、大公追加工程款50 萬元、追加工程款217,985元,有無理由? ㈡反訴部分: ⒈反訴被告已施作部分有無瑕疵?該瑕疵修復費用為何? 反訴原告是否需逐項通知反訴被告修繕? ⒉就反訴被告已領款部分施作瑕疵即未施作完全,反訴原 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費用2,968,784元,有無理由?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系爭工程,承攬 總價為1300萬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契約書1 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至26頁),原告此部分主張堪 認為真實。 ㈡系爭契約業經被告終止: ⒈被告辯稱已依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終止系爭契約,原告 雖稱系爭契約第28條文字為「解約」,並非終止等語。 然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乙方(即原告)有左列各項 之一者,甲方(即被告)得解除本契約,甲方因此而受 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如乙方無力賠償,應由保證 人賠償之。A.乙方違背本契約有重大過失。B.乙方工作 能力薄弱,任意停止工作,或作輟無常,進行停滯有事 實者,甲方認為不能如期竣工時。依據前項解除契約時 ,已完成工程部分經檢查合格者,為甲方所有,甲方應 按契約單價於十五日內支付乙方承包金額。」系爭契約 第28條用語雖為「解除本契約」,然第2項約定解除契 約後,原告已施作完成經檢查合格者,為被告所有,被 告應按契約單價支付原告承包金額,足見系爭契約第28 條所約定之效果為向將來失效,並非使系爭契約溯及失 效,是系爭契約第28條之法律效果實為終止。 ⒉被告於104年7月29日、104年9月1日分別以存證信函向 原告表示行使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之權利,即為終止系 爭契約,有存證信函2份在卷可證(見本院第一卷第136 至138、141至142頁)。然被告於104年7月29日向原告 為行使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之終止權後,兩造復於104 年8月26日會同小熊公司召開水電工程進度會議,同意 由原告依系爭契約繼續施作系爭工程,此有工程會議紀 錄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第一卷第135頁),足見兩造於 104年8月26日有繼續依系爭契約履行之意思。被告雖稱 該次會議係要求原告在104年8月31日完成會議紀錄所載 10點工作後,被告始同意借支給原告,並非同意依系爭 契約繼續履行之意,然「被告同意借支」僅係被告同意 另行借款予原告,兩造就會議紀錄所載10點事項既未另 行約定工程款,且該會記錄所載工項,被告仍係依系爭 契約約定要求原告履行,足見兩造確係繼續履行系爭契 約。 ⒊惟原告於104年8月31日仍未完成104年8月26日會議紀錄 所載工項,業據證人即大熊公司工地主任張火義證稱: 104年8月26日的會議,宏暉公司(即原告)的人員有簽 名,表示他們同意討論結論,104年8月26日的會議紀錄 記載現場工地需要水電技術人員監工,是表示之前沒有 派,後來沒有改善,104年8月26日會議紀錄內容1到10 項宏暉公司沒有做到,所以才列那10項要求宏暉公司在 104年8月31日要完成,宏暉公司在104年8月31日只有第 4、5、7、10項有完成,但第4、5、7、10項有些沒做好 ,比如說漏水或是線路沒有接好,其餘都沒有完成等語 (見本院第二卷第103頁)。足見原告就104年8月26日 會議紀錄中第1項全區吊管、第2項全區景觀燈需連接至 守衛室MP盤及功能測試完成、第3項關關箱內整理線路 及開關箱面板全部完成、第6項弱電面板需通風安裝完 成、第8項現場工地需有水電技術人員監工管理、第10 項廚房排風罩全區全部完成等,均未依被告及業主大熊 公司要求期限內完成。又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乙方應 選派富有工程經驗之監工人員常駐工地管理施工事宜, 並接受其指導。而常駐工地即表示於施工期間每日均需 至工地管理施工事宜,原告辯稱系爭契約就「常駐」未 約定需每日在工地,實不足採。原告既未依系爭契約第 11條派監工人員常駐工地,且未能按被告及業主大熊公 司要求限內求完成會議紀錄工項,自有系爭契約第28條 所約定違背本契約有重大過失,及不能如期竣工之情事 。是被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對原告終止系爭契 約,而被告於104年9月1日以存證信函對原告表示依系 爭契約第28條約定終止系爭契約,並經原告於104年9月 4日收受,有該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1份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141至143頁),且原告亦表示於104 年9月7日退出系爭工程,故系爭契約業於104年9月4日 終止。 ㈢原告施作比例及得請款金額: ⒈原告主張已完成系爭工程,此為被告所否認,應由原告 就其完成部分舉證證明。原告自承系爭付款比例表項次 15驗收、16交屋均未施作(見本院卷第二卷第133頁) ,另原告亦自承系爭付款比例表項次10「開關箱整線、 插座、開關切」、11「衛浴設備安裝」、13「送水」、 14「送電」驗收均未全部施作完畢(見本院第二卷第13 2至133頁),是原告主張其已完成系爭工程,尚難採信 。 ⒉系爭契約係於104年9月4日終止,兩造於104年8月26日 仍進行施工進度會議,要求原告進行系爭工程,原告亦 有繼續施行之情形,已據證人即大熊公司工地主任張火 義證稱:宏暉公司在104年8月31日就104年8月26日會議 紀錄有第4、5、7、10項完成,但沒有做好,比如說漏 水或是線路沒有接好等語(見本院第二卷第103頁), 足見原告於104年8月31日仍有繼續施工,而依大熊公司 104年9月20日工程估驗計價單,水電工程已完成比例為 69.9%,足見系爭工程於104年9月20日前已完成69.9% ,原告雖於104年9月7日退出系爭工程,然被告既未舉 證上開估驗計價單所示完成工程部分,何部分係由被告 另行雇工完成,自應認原告就系爭工程已施作69.9%。 ⒊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 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原 告於被告終止系爭工程前既已施作69.9%,按系爭工程 總工程款1300萬元比例計算,原告得請求工程款為9,08 7,000元(計算式:1300萬元×0.699=0000000元), 扣除被告已給付工程款858萬元,原告就其已施作部分 ,尚得請求工程款507,000元(被告修繕瑕疵及未施作 完全部分另行計算)。 ㈣追加工程部分: ⒈大公部分:原告主張大公(公共設施)部分,屬系爭契 約範圍以外之追加工程,此為被告所否認。系爭契約第 5條約定:「工程範圍:1.包含所有工資及材料。2.依 工程水電圖面正確施工。」等語(見本院第一卷第9頁 )。而證人即大熊公司工地主任張火義證稱:大熊公司 發包給被告是總價承包,包含大公、附屬設施、建物都 是被告承包的,大熊公司交給被告的施工圖,有包含公 共設施的圖,被告交給原告的施工圖就是大熊公司交給 被告的施工圖等語(見本院第二卷第104頁)。被告既 將其所承包水電工程全部轉包予原告,自包括公共設施 之水電工程,大熊公司交付被告施工圖包含公共設施部 分,而被告交付原告之施工圖亦與大熊公司施工圖相同 ,是被告交予原告之施工圖自包括公共設施部分,依系 爭契約第5條約定,系爭工程範圍自包括公共設施部分 。況兩造於104年8月26日會議紀錄,被告要求原告需施 作第2項全區景觀燈需連接至守衛室MP盤及功能測試完 成,此即屬公共設施部分,若此非原契約範圍,原告怎 可能同意施作,且需於104年8月31日前完成。是原告主 張大公部係追加工程,並向原告請求追加工程款50萬元 ,即無足採。 ⒉原證5、6追加工程部分:被告就此非系爭契約範圍,且 原告確有施作,均不爭執。被告僅辯稱此係原告應業主 大熊公司要求施作與被告無關,亦不符系爭契約第16條 第1項「工程變更」要式等語。查被告主張上開追加工 程部分業經業主大熊公司給付追加工程款136,000元, 有工程估驗計價單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第一卷第146頁 ),被告既未將此追加工程款退回大熊公司,顯見被告 同意原告施作此部分追加工程。另原告主張原證5所示 追加工程322,875元,原證6所示追加工程145,110元, 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僅提出原告自行製作之報價 單為證(見本院第一卷第32、33頁),原告主張上開工 程款既無證據足證難認原告主張此部分工程款為322, 875元及145,110元。而此追加工程被告不否認業主大熊 公司核定為136,000元,堪認此部分追加工程款為136, 000元,是原告就此部分得請求被告給付136,000元。 ㈤原告對被告之債權,經被告主張抵銷而消滅: 原告得請求系爭契約工程款507,000元及追加工程款136,0 00元,合計643,000元。惟因可歸責於原告施作瑕疵及未 完成部分,致被告支出修補費用,被告可請求原告賠償及 不當得利2,968,784元(詳如後述),另被告請求原告清 償借款328,950元,被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3,297,734元 (0000000元+328950元=3,297,734元),經被告於643, 000元之範圍內與原告得請求金額抵銷,原告對被告之債 權已消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為無理由。 ㈥綜上,原告依系爭契約得請求被告給付507,000元,追加 工程得請求被告給付136,000元,合計643,000元。經被告 以依不完全給付請求原告賠償2,968,784元,及依清償借 款請求原告給付328,950元,上開請求債權以643,000元與 原告得請求債權抵銷後,原告對被告之債權已消滅,是原 告於本訴請求被告給付5,387,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告請求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二、反訴部分: ㈠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施作部分有如附表所示113項瑕疵 或未施作完成,業據反訴原告提出照片為證(見第一卷第 263至276頁、第三卷第45至50、74至87頁),並有經證人 即大熊公司工地主任張火義簽名之施工日報表117紙為證 (見本院第二卷第163至270頁、第三卷第39至44、73頁) ;又上開113項瑕疵經本院囑託臺中市水電裝置業職業工 會鑑定,該工會派員至現場實地勘查,就附表113項逐項 進行核對,經由現場勘查施作痕跡、路線新舊、所提供照 片資料及藍曬圖等各方面交叉查驗下,根據水電施工慣例 做出附表所列1至133項說明及估算修繕費用,經臺中市水 電工會現場查驗除第61、62、75項無從判斷外,其餘均認 反訴被告施作確有瑕疵及未施作完成,有鑑定報告在卷可 證(見外放鑑定報告),是附表所列113項,除第61、62 、75項外,其餘部分反訴被告確有施作瑕疵或未施作完成 之情形。 ㈡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已領款部分,因反訴被告施作瑕疵 及施作未完成,因需修繕及檢查後補作已支出費用共3,28 9,915元,業據反訴原告提出估價單、報價單、付款清單 、統一發票為證(見本院第一卷第278至297頁、第二卷第 113至117頁、第三卷第51至53、70至72頁);又反訴被告 施作如附表所示經鑑定有瑕疵及施作未完成部分,經臺中 市水電工會鑑定所需費用達3,589,650元,足見反訴原告 所主張瑕疵修繕及補作費用,並未高於一般水電工程費用 ,應屬可採。 ㈢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 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 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 是以民法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 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同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 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同法 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 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 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民法第495條第1項所定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與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不同之訴 訟標的。即定作人於一請求權不存在時,非不得另依他請 求權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本件上訴人係依承攬瑕疵擔保 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乃請求權之競合。 上訴人雖因其未定期催告不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為 請求,然如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即承攬人)之事由而致 工作物有瑕疵,上訴人尚得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 參照)。查反訴被告已領款部分有附表所示瑕疵及未完全 事項(第61、62、75項除外),反訴被告為系爭工程承攬 人,其施作工程有瑕疵及未施作完全事項存在;且由鑑定 報告說明欄所示,該等事項屬可歸責於反訴被告事由所致 ,是反訴被告就其施作之瑕疵,自有可歸責事由。反訴原 告就反訴被告已領款部分施作有瑕疵或未施作完成,經反 訴原告分別於104年5月22日、104年6月15日、104年7月18 日、104年8月26日工程會議中催告反訴被告,有會議紀錄 4紙在卷可證(見本院第一卷第132至135頁),足見反訴 原告已催告反訴被告履行瑕疵修繕及補作之義務,反訴被 告仍遲延未給付,反訴被告自得請求反訴被告賠償修繕費 用。另反訴被告已依系爭付款比例表領取工程款部分,仍 有部分未施作完成,系爭契約既經反訴原告終止,反訴被 告該附表所示未施作完成部分,即屬不當得利,反訴原告 得按補作完成所需費用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反訴原告修繕 及檢查後補充施作,已支出費用為3,289,915元,縱扣除 鑑定無瑕疵如附表編號61、62、75項次,反訴原告所主張 上開部分全部費用90,128元(13601+920+71380+4227 =90128,見本院地卷第三卷第151、152頁),仍高於反 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2,968,784元。再者,反訴原 告上開修繕及補充施作費用無法完全區分,是反訴原告依 不當得利(未施作完成)及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瑕 疵修繕)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968,784元,應屬有據。 ㈣反訴被告雖以臺中市水電工會至現場時未通知其到場,僅 以反訴原告提出照片為據,未參考證人林旭淵、林家豪證 述內容,指摘鑑定報告不足採。惟臺中市水電工會經本院 囑託鑑定後,係自行前往系爭工程現場,經大熊公司同意 後進入勘查,除臺中市水電工會人員外,反訴原告並未陪 同前往,此有同意書1紙及現場勘查照片在卷可證(見外 放鑑定報告);另臺中市水電工會並非僅依反訴原告提出 照片認定,而係至現場詳細勘查現場施工痕跡,若現場施 工痕跡無法佐證,如附表第61、62、75項,鑑定報告即以 僅由照片無法判斷,而未認定該部分有瑕疵。反訴被告既 未提出鑑定報告有何違反工程慣例之認定,僅以上開事項 主張鑑定報告不足採,尚屬無據。 ㈤清償借款部分: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 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 定有明文。又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 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須貸與人有催 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 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是以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未 約定清償期者,屬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契約,經貸款 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借款人返還借款,起訴狀繕本送達後發 生催告之效果,再經過一個月之相當期限,應認此未定期 限之消費借貸已經催告屆期。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借款 328,950元,既為反訴被告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㈣) ,堪認反訴被告確有向反訴原告借得328,950元,又兩造 未約定清償期,依法第478條規定,貸與人應定一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反訴原告以反訴起訴狀送達反訴 被告後發生催告之效果,經反訴被告於104年11月30日收 受(見本院卷第153頁),再經1個月後,此未定期限之消 費借貸已經催告屆期,是反訴原告依清償借款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328,950元,即屬有據。 ㈥綜上,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民法第227條規定得請求被 告給付2,968,784元,另依清償借款得請求被告給付 328,950元,合計3,297,734元(0000000元+328950元= 0000000元)。經反訴原告以其中643,000元範圍內與反訴 被告得請求金額抵銷,反訴原告尚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 2,654,734元(0000000-000000元=0000000)。是反訴 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於2,654,734元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 部分為無理由。 ㈦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為民法第 229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反訴原告得請 求反訴被告給付之金額,經與本訴原告得請求金額抵銷後 ,僅餘請求不當得利及不完全給付2,654,734元,此屬給 付無確定期限者,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自104年12月1日 起(即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見本院第一卷第153頁)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屬有 據。 ㈧綜上,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及不完全給付請求反訴被告給 付2,968,784元,依消費借貸請求反訴被告給付328,950元 ,雖屬有據,然經反訴原告於本訴中以643,000元與反訴 被告之債權抵銷後,反訴原告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金額為 2,654,734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是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654,734元,及自104年12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㈨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執行及免予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於反訴原告敗訴部分,其訴 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附表: ┌──┬──────┬─────────────────────────────────────┐ │編號│工程階段付款│被告主張原告已領款未施作及已施工瑕疵狀況 │ │ │比例表項次 │ │ ├──┼──────┼─────────────────────────────────────┤ │1 │7 │全區1-5F穿越未整理完成。 │ ├──┼──────┼─────────────────────────────────────┤ │2 │7 │全區弱電幹線未施作。 │ ├──┼──────┼─────────────────────────────────────┤ │3 │7 │全區1-5F穿越未整理完成。 │ ├──┼──────┼─────────────────────────────────────┤ │4 │7 │弱電幹線未施作。 │ ├──┼──────┼─────────────────────────────────────┤ │5 │2-6;7 │B1弱電箱製錶箱系統管路不通。 │ ├──┼──────┼─────────────────────────────────────┤ │6 │2-6;7 │B5浴室排風位置錯誤離地面240公分,正確高度為離地面180公分。 │ ├──┼──────┼─────────────────────────────────────┤ │7 │2-6;7 │A6浴室排風位置錯誤離地面240公分,正確高度為離地面180公分。 │ ├──┼──────┼─────────────────────────────────────┤ │8 │2-6;7 │A1 2F防盜管路不通,而由甲方處理。 │ ├──┼──────┼─────────────────────────────────────┤ │9 │7 │A、B、C全區室內至守衛室MP盤線路未查完整。 │ ├──┼──────┼─────────────────────────────────────┤ │10 │2-6;7 │A5 1F浴室排風電源管路不通。 │ ├──┼──────┼─────────────────────────────────────┤ │11 │10 │全區錶箱品質不佳。 │ ├──┼──────┼─────────────────────────────────────┤ │12 │2,7 │A2 1F IC管路不通 │ ├──┼──────┼─────────────────────────────────────┤ │13 │2-6;7 │全區3F露臺壁燈未穿線及管路阻塞未處理。 │ ├──┼──────┼─────────────────────────────────────┤ │14 │2-6;7 │○○○區○○○○○路位置錯誤,2F花台甲方已處理,A○○○區○○○○○路未整理。 │ ├──┼──────┼─────────────────────────────────────┤ │15 │9 │施工後場地未整理。 │ ├──┼──────┼─────────────────────────────────────┤ │16 │2,7 │B8弱電箱至水表箱管路不通。 │ ├──┼──────┼─────────────────────────────────────┤ │17 │2,7 │A1 1F浴室排風管及電線未施作。 │ ├──┼──────┼─────────────────────────────────────┤ │18 │2,7 │B3弱電箱至水表箱管路不通。 │ ├──┼──────┼─────────────────────────────────────┤ │19 │3,7 │C2 2F浴室排風罩未施作。 │ ├──┼──────┼─────────────────────────────────────┤ │20 │3,7 │C1 2F浴室排風罩未施作。 │ ├──┼──────┼─────────────────────────────────────┤ │21 │3,7 │A1 2F線路不通。 │ ├──┼──────┼─────────────────────────────────────┤ │22 │7 │B1 1F及2F 4路開關迴路及模組系統不正確。 │ ├──┼──────┼─────────────────────────────────────┤ │23 │7 │全區1F-2F 4路開關迴路及模組系統不正確。 │ ├──┼──────┼─────────────────────────────────────┤ │24 │5,7 │A6 4F防盜管路不通。 │ ├──┼──────┼─────────────────────────────────────┤ │25 │4,7 │A3 3F浴室窗防盜管路不通。 │ ├──┼──────┼─────────────────────────────────────┤ │26 │6,7 │全區屋頂電源線出線口未做防水。 │ ├──┼──────┼─────────────────────────────────────┤ │27 │7 │全區1F V出線口錯誤拉至T線,電視線拉至電話線孔。 │ ├──┼──────┼─────────────────────────────────────┤ │28 │3,7 │A,B,C全區抽油煙機電源未施作。 │ ├──┼──────┼─────────────────────────────────────┤ │29 │2,7 │A1 2F露臺壁燈阻塞未拉線。 │ ├──┼──────┼─────────────────────────────────────┤ │30 │7 │全區1F熱水區迴路、專插管路阻塞及線路未處理。 │ ├──┼──────┼─────────────────────────────────────┤ │31 │7 │網球場及健身房水電配合工程未完成。 │ ├──┼──────┼─────────────────────────────────────┤ │32 │7 │清算A1-A5線路,未測試燈具及插座迴路是否正確。 │ ├──┼──────┼─────────────────────────────────────┤ │33 │2,7 │A3&A5 1F台爐火管路阻塞及線路未處理。 │ ├──┼──────┼─────────────────────────────────────┤ │34 │7 │C區2-4F資訊線未施作。 │ ├──┼──────┼─────────────────────────────────────┤ │35 │7 │C區2-4F資訊線未施作。 │ ├──┼──────┼─────────────────────────────────────┤ │36 │7 │C區2-4F資訊線未施作。 │ ├──┼──────┼─────────────────────────────────────┤ │37 │7 │C區2-4F資訊線未施作。 │ ├──┼──────┼─────────────────────────────────────┤ │38 │7 │B2 RF-3F電源線未施作。 │ ├──┼──────┼─────────────────────────────────────┤ │39 │7 │健身房配管施工未施作。 │ ├──┼──────┼─────────────────────────────────────┤ │40 │7 │B6 1F車道5.5mm 220V線未拉。 │ ├──┼──────┼─────────────────────────────────────┤ │41 │7 │B6 1F車道2.0mm 110V線未拉。 │ ├──┼──────┼─────────────────────────────────────┤ │42 │7 │B6 1F廚房H:30cm 2.0mm 110V線未拉。 │ ├──┼──────┼─────────────────────────────────────┤ │43 │7 │B6 1F廚房H:120cm 2.0mm 110V線未拉。 │ ├──┼──────┼─────────────────────────────────────┤ │44 │7 │B6 1F廚房H:30cm 5.5mm 220V線未拉。 │ ├──┼──────┼─────────────────────────────────────┤ │45 │7 │B9 1F廚房吧台電源5.5mm 220V線未拉。 │ ├──┼──────┼─────────────────────────────────────┤ │46 │7 │C2 2F主臥C網路未施作。 │ ├──┼──────┼─────────────────────────────────────┤ │47 │7 │A8 3F和室TV電視線未施作。 │ ├──┼──────┼─────────────────────────────────────┤ │48 │7 │B3 4F前廳C網路線未施作。 │ ├──┼──────┼─────────────────────────────────────┤ │49 │7 │B2 4F前廳CT網路線、電話線未施作。 │ ├──┼──────┼─────────────────────────────────────┤ │50 │7 │B2 3F臥室C網路線未施作。 │ ├──┼──────┼─────────────────────────────────────┤ │51 │7 │A8 2F次臥TV電視線未施作。 │ ├──┼──────┼─────────────────────────────────────┤ │52 │7 │A8 2F主臥TV電視線未施作。 │ ├──┼──────┼─────────────────────────────────────┤ │53 │7 │C2 1F廚房熱水器電源未施作。 │ ├──┼──────┼─────────────────────────────────────┤ │54 │2,7 │B3 1F廁所電源線配管堵塞,未拉線。 │ ├──┼──────┼─────────────────────────────────────┤ │55 │6,7 │C1 5F庭園220V電源,5F電力箱未配管至BOX,需借道4F電箱再上5FBOX 。 │ ├──┼──────┼─────────────────────────────────────┤ │56 │7 │未拉C1 5F庭園220V電源,庭園220V電源。 │ ├──┼──────┼─────────────────────────────────────┤ │57 │7 │C1 4F臥室電燈,電燈二路開關接錯。 │ ├──┼──────┼─────────────────────────────────────┤ │58 │7 │C1 3F廁所戶外四迴路,未裝置NFB加載漏電。 │ ├──┼──────┼─────────────────────────────────────┤ │59 │2-9 │未配合營造改裝臨時電、水裝置(錶箱) │ ├──┼──────┼─────────────────────────────────────┤ │60 │8 │A1 2F凡而施工不良阻塞 │ ├──┼──────┼─────────────────────────────────────┤ │61 │8 │A1 2F次浴室給水不通未處理。 │ ├──┼──────┼─────────────────────────────────────┤ │62 │8 │A1 3F主浴室給水不通未處理。 │ ├──┼──────┼─────────────────────────────────────┤ │63 │8 │未施作守衛室水塔。 │ ├──┼──────┼─────────────────────────────────────┤ │64 │8 │未施作守衛室加壓馬達。 │ ├──┼──────┼─────────────────────────────────────┤ │65 │8 │全區5F(屋突層)給水管及給水馬達未施作。 │ ├──┼──────┼─────────────────────────────────────┤ │66 │8 │全區A、B、C區房頂安裝水塔及給水系統未施作。 │ ├──┼──────┼─────────────────────────────────────┤ │67 │8 │水電未配合B區車道工程施工 │ ├──┼──────┼─────────────────────────────────────┤ │68 │8 │全區1F自來水錶未施作完成 │ ├──┼──────┼─────────────────────────────────────┤ │69 │8 │全區1F揚水馬達未施作完成 │ ├──┼──────┼─────────────────────────────────────┤ │70 │9 │C區2F排水未抹平 │ ├──┼──────┼─────────────────────────────────────┤ │71 │9 │C2&C3 1F吊管污水排水未施作完成。 │ ├──┼──────┼─────────────────────────────────────┤ │72 │9 │C2&C3 1F吊管污水排水未施作完成。 │ ├──┼──────┼─────────────────────────────────────┤ │73 │9 │A1 5F(屋突層)後露臺排水不通。 │ ├──┼──────┼─────────────────────────────────────┤ │74 │9 │A區A1-A9排水口未延長及封蓋。 │ ├──┼──────┼─────────────────────────────────────┤ │75 │9 │全區吊架補強施作不良。 │ ├──┼──────┼─────────────────────────────────────┤ │76 │9 │B1 5F(屋突層)露臺排水管阻塞。 │ ├──┼──────┼─────────────────────────────────────┤ │77 │9 │B2 4F前露臺排水不通。 │ ├──┼──────┼─────────────────────────────────────┤ │78 │9 │B3 1F排水不通。 │ ├──┼──────┼─────────────────────────────────────┤ │79 │9 │B1 2F露台排水阻塞。 │ ├──┼──────┼─────────────────────────────────────┤ │80 │9 │施工後材料未清理髒亂。 │ ├──┼──────┼─────────────────────────────────────┤ │81 │9 │A9 1F吊管污水排水未施作完成。 │ ├──┼──────┼─────────────────────────────────────┤ │82 │9 │C2 1F吊管污水排水未施作完成。 │ ├──┼──────┼─────────────────────────────────────┤ │83 │9 │A區A1-A9 5F露臺排水口未施作。 │ ├──┼──────┼─────────────────────────────────────┤ │84 │9 │A區A1-A9屋頂排水系統施工品質不良。 │ ├──┼──────┼─────────────────────────────────────┤ │85 │9 │A2 5F前露臺排水不通。 │ ├──┼──────┼─────────────────────────────────────┤ │86 │9 │A6 2F花台排水被泥蓋住。 │ ├──┼──────┼─────────────────────────────────────┤ │87 │6,9 │A1-A5 1F廚房排風罩未做。 │ ├──┼──────┼─────────────────────────────────────┤ │88 │8,9 │給水,排水管另料未處理。 │ ├──┼──────┼─────────────────────────────────────┤ │89 │9 │全區1F吊管未完成及未清理,施工品質不佳。 │ │ │ │全區吊管預留管洞太大,需補水泥。 │ │ │ │吊管施工後地板未清理。 │ │ │ │全區吊管預留管位置錯誤施工後未處理。 │ │ │ │B7 2F前露臺排水不通。 │ │ ├──────┼─────────────────────────────────────┤ │ │6 │B1 4F冷氣套管未清理。 │ ├──┼──────┼─────────────────────────────────────┤ │90 │1 │台電管路及排水滴灌管路未施作。 │ ├──┼──────┼─────────────────────────────────────┤ │91 │6 │全區A、B、C區1、5樓冷氣排水未測試。 │ ├──┼──────┼─────────────────────────────────────┤ │92 │1○ ○○區○○○○路未整理完成。 │ ├──┼──────┼─────────────────────────────────────┤ │93 │10 │全區插座位置結線盒未清理完成。 │ │ ├──────┼─────────────────────────────────────┤ │ │10 │全區BOX結線盒未清理完成。 │ ├──┼──────┼─────────────────────────────────────┤ │94 │10 │全區BOX盒子未清理完成。 │ ├──┼──────┼─────────────────────────────────────┤ │95 │10 │C3 1F車庫插座被蓋住。 │ │ ├──────┼─────────────────────────────────────┤ │ │10 │C1 1F客廳插座被蓋住。 │ ├──┼──────┼─────────────────────────────────────┤ │96 │10 │全區開關箱盤內線路未整理完成。 │ ├──┼──────┼─────────────────────────────────────┤ │97 │○ ○○區○○○○○路錯誤電源110V接220V。 │ ├──┼──────┼─────────────────────────────────────┤ │98 │10 │A1錶後電源至2F開關箱電源施作錯誤。 │ ├──┼──────┼─────────────────────────────────────┤ │99 │10 │未施作開關箱。 │ ├──┼──────┼─────────────────────────────────────┤ │100 │10 │A3 1F NFB位置錯誤。 │ ├──┼──────┼─────────────────────────────────────┤ │101 │10 │B6 1F總開關裝反,B5 2F NFB至4F用裝反,A7 4F插座電源未拉線路。 │ ├──┼──────┼─────────────────────────────────────┤ │102 │10 │A5 1F NFB施作線路錯誤。 │ ├──┼──────┼─────────────────────────────────────┤ │103 │12 │A6滴灌未做。 │ ├──┼──────┼─────────────────────────────────────┤ │104 │12 │B6滴灌未做。 │ ├──┼──────┼─────────────────────────────────────┤ │105 │12 │B9後方滴灌漏水未處理。 │ ├──┼──────┼─────────────────────────────────────┤ │106 │12 │B9後方滴灌漏水未處理。 │ ├──┼──────┼─────────────────────────────────────┤ │107 │1 │配合台電B區引進管水電未施作。 │ ├──┼──────┼─────────────────────────────────────┤ │108 │8 │守衛室旁水管漏水未補修。 │ ├──┼──────┼─────────────────────────────────────┤ │109 │10 │全區1F電表箱N相應與接地線連接,卻未與接地線連接。 │ ├──┼──────┼─────────────────────────────────────┤ │110 │10 │全區1F電表箱2次測電源不符合台電規定。 │ ├──┼──────┼─────────────────────────────────────┤ │111 │10 │全區1F電表箱2次測電源不符合台電規定。 │ ├──┼──────┼─────────────────────────────────────┤ │112 │8 │未施作全區1F給水馬達。 │ ├──┼──────┼─────────────────────────────────────┤ │113 │8 │未施作全區1F水錶。 │ ├──┼──────┼─────────────────────────────────────┤ │114 │6 │未施作連接網球場至健身房的MP盤電源迴路。 │ ├──┼──────┼─────────────────────────────────────┤ │115 │10 │全區1F電表箱2次測電源不符合台電規定。 │ ├──┼──────┼─────────────────────────────────────┤ │116 │10 │全區1F電表箱N相未與接地線連接。 │ ├──┼──────┼─────────────────────────────────────┤ │117 │1 │未施作台電手拉孔水線。 │ ├──┼──────┼─────────────────────────────────────┤ │118 │9 │A2 2F 1 1/2 吊管未施作。 │ ├──┼──────┼─────────────────────────────────────┤ │119 │9 │A2 2F 1 1/2 吊管未施作完成。 │ ├──┼──────┼─────────────────────────────────────┤ │120 │9 │A3 3F廁所排水不通。 │ ├──┼──────┼─────────────────────────────────────┤ │121 │9 │A3 4F廁所排水不通。 │ ├──┼──────┼─────────────────────────────────────┤ │122 │9 │A3 4F廁所排水吊管異物堵塞。 │ ├──┼──────┼─────────────────────────────────────┤ │123 │5 │A9 4F廁所電線管路不通。 │ ├──┼──────┼─────────────────────────────────────┤ │124 │10 │宏暉所施作的電錶表後負載無熔絲開關左右連接錯誤。 │ ├──┼──────┼─────────────────────────────────────┤ │125 │8 │未配合小熊公司○○○區○○區○道工程,亦未施作花圃燈配管迴路及滴灌給水系統。│ ├──┼──────┼─────────────────────────────────────┤ │126 │8 │未配合小熊公司施作網球場內的配管迴路及滴灌給水系統裝設工程。 │ ├──┼──────┼─────────────────────────────────────┤ │127 │2-8 │未配合小熊公司施作網球場及健身房地底下的配管及拉線工程。 │ ├──┼──────┼─────────────────────────────────────┤ │128 │6 │未施作C2 3F排風罩。 │ ├──┼──────┼─────────────────────────────────────┤ │129 │2-8,12 │未配合小熊公司施作車道水電配管及拉線工程。 │ ├──┼──────┼─────────────────────────────────────┤ │130 │2-8,12 │未配合小熊營造施作健身房配管及拉線水電工程。 │ ├──┼──────┼─────────────────────────────────────┤ │131 │10 │未施作車道弱電箱透氣口。 │ ├──┼──────┼─────────────────────────────────────┤ │132 │10 │未配合小熊營造施作健身房水電工程、網路線、地板插座工程。 │ ├──┼──────┼─────────────────────────────────────┤ │133 │10 │未張貼全區1-5F開關箱之名牌單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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