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6號
原 告 圖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慶文
被 告 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
5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
判費新臺幣10,895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