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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6號 原   告 圖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文 被   告 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 5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 判費新臺幣10,895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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