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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千里工程行即謝詠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39,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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