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傳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錫洋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
87,87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6,2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