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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錫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 87,87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6,2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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