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源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秋香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李新廷
複 代理人 洪維洲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簡俊發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27日下午2 時20分
,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