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
法定
代理人 黃振全
被
上訴人 源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5,040元,依民事訴訟第77
條之16上訴
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