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振全 被 上訴人 源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5,040元,依民事訴訟第77 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