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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滄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允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66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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