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滄熙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允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66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20,50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