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8號
原 告 永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準勝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聚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