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8號 原   告 永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準勝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