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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賴基福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子婷       陳博芮 被   告 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具狀補提證據及聲請再開 辯論,本院認此部分顯有關本件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定於105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 詞辯論程序。並請原告就前開被告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具狀表示 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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