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號
原 告 勁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早億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
被 告 瑪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文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林婉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4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