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瑪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世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暉企業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建字第32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599,2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