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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瑪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暉企業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建字第32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599,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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