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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林宗翰律師       陳貞吟律師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5年3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3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裁判, 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第一審業已判決,有本院103年度建字第 23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