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玉坪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林宗翰律師
陳貞吟律師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5年3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3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
裁判,
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第一審業已判決,有本院103年度建字第
23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判決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