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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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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百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8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10年3月30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3月18 日下午4時宣判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 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