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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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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被上訴 人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53,979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 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79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