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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庭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敏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 104年度建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未聲明上訴範圍,本院依以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計算訴訟 標的金額。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420,30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5,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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