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聯天地P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陳培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7,2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