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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聯天地P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培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7,2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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