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文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惠娟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4年度建字第5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2,670元(上訴人
第一審敗訴之金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