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0號
原 告 盈勝浪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薺萱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
被 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8月2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