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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0號 原   告 盈勝浪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薺萱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8月2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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