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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5號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5日宣判, 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05 年10月20日宣判,因本 件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 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 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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