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75號返還履約保證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