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俊銘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75號返還
履約保證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56,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