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甲寅、黃淑美間因104年度建字第77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29,0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