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正發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臺中市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9,85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3,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