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聯成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泰豐
送達代收人 何玉偵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
判決(104年度建字第9號)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2,716,189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逕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