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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聯成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泰豐 送達代收人 何玉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 判決(104年度建字第9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2,716,18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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