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5號
上 訴 人 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紀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直利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95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386,1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99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另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