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整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抗 告 人 貿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閔晨
抗 告 人 杭州安費諾飛鳳通訊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Adam Norwitt
抗 告 人 臺灣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敏雄
抗 告 人 凱得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英
抗 告 人 蘇州維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森
代 理 人 謝良駿
律師
抗 告 人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儀皓
抗 告 人 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霆
代 理 人 孫德至律師
抗 告 人 祐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伃君
抗 告 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抗 告 人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榮
代 理 人 黃軍達律師
複 代理 人 練家雄律師
相 對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
代 理 人 姜百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重整事件,本院於104年6月12日所為之104年
度整抗字第1號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黃顯雄」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建男、潘正雄、曹永
仁」。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查相對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黃顯雄變
更登記為林建男、潘正雄、曹永仁,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明細
可稽,本院於104年6月12日所為之104年度整抗
字第1號裁定誤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黃顯雄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謝慧敏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