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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游祥輝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複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複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被   告 軒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九五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複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被   告 展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一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複代理人  柯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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