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游祥輝
訴訟
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複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複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被 告 軒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九五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複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被 告 展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一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複代理人 柯靜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