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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13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美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聲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之最近一個月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 事欄勿省略)。 │ ├───────────────────────────┤ │㈡聲請人擔任董事之立凱興業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 │ 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 │ 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未來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 │ 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數額計算,每月必要消費支│ │ 出及扶養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9,794元,惟聲請人陳報│ │ 之平均薪資僅28,344元,請說明未來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 ├───────────────────────────┤ │㈣聲請人所使用之車輛所有人為「創世紀展業有限公司」,請│ │ 說明與該公司間有何關係?何以得使畢公司之輛車輛。 │ ├───────────────────────────┤ │㈤請說明104年4月13日所領取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 │ 約金197,707元之使用狀況及現存餘額,併提出相關證明文 │ │ 件。 │ ├───────────────────────────┤ │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17份。 │ ├───────────────────────────┤ │㈦請說明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如何分擔。 │ ├───────────────────────────┤ │㈧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10月起至104年4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 │ 重覆陳報。 │ ├───────────────────────────┤ │㈨預納必要費用5,100元。 │ ├───────────────────────────┤ │㈩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 │ │ 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 │ 、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 │ 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 │ 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 │ 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 │ │ 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 │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 │ 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 │ 為清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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