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138號
聲請人
即
債務人 張美智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聲請人及受
扶養權利人之最近一個月內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
│ 事欄勿省略)。 │
├───────────────────────────┤
│㈡聲請人擔任董事之立凱興業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
│ 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
│ 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未來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
│ 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數額計算,每月必要消費支│
│ 出及
扶養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9,794元,
惟聲請人陳報│
│ 之平均薪資僅28,344元,請說明未來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
├───────────────────────────┤
│㈣聲請人所使用之車輛所有人為「創世紀展業有限公司」,請│
│ 說明與該公司間有何關係?何以得使畢公司之輛車輛。 │
├───────────────────────────┤
│㈤請說明104年4月13日所領取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
│ 約金197,707元之使用狀況及現存餘額,併提出相關證明文 │
│ 件。 │
├───────────────────────────┤
│㈥依
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
繕本17份。 │
├───────────────────────────┤
│㈦請說明未成年子女之
扶養義務如何分擔。 │
├───────────────────────────┤
│㈧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10月起至104年4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
│ 重覆陳報。 │
├───────────────────────────┤
│㈨預納必要費用5,100元。 │
├───────────────────────────┤
│㈩自102年1月1日至
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 │
│ 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
│ 、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
│ 關
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
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
│ 價值之財產(含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
│ 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債務?併說明
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 │
│ 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
│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
│ 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
│ 為清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