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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振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一、應補正: │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 有無擔任(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 │ 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 │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③益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最新抄錄之變更登記事項表。並陳報│ │ 5年內有無營業,如有,另應補正上述①、②之事項。 │ ├───────────────────────────┤ │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 │ 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 │ 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 │ │ 年6月起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 │ │ 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 │ 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四、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五、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所提租│ │ 約已逾租賃期限甚久),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 ,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 │ ├───────────────────────────┤ │六、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 │ 歸屬資料清單、近兩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七、提出: │ │①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 │ 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 │ 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②有無台灣銀行存摺?如有,請提出近2年之影本。 │ ├───────────────────────────┤ │八、99年度存字第2249號提存事件之提存金流向? │ ├───────────────────────────┤ │九、友聖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台端之薪資,是否已清償完畢│ │ ?如未清償完畢,其欠款額度?是否現仍有受償?如有,│ │ 其清償情形(多久還款一次?每次金額?) │ ├───────────────────────────┤ │十、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 │十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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