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7號
聲請人
即
債務人 張美智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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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依聲請人所檢附之汽車燃料費繳納通知書
所載,汽車
所有權│
│ 人姓名為創世紀展業有限公司,請敘明與該汽車所有權人之│
│ 關係。 │
├───────────────────────────┤
│㈡應受
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㈢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7月起至103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㈣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
上開財產及債務自│
│ 101年9月30日起
迄今之變動情形。 │
├───────────────────────────┤
│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1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