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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美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依聲請人所檢附之汽車燃料費繳納通知書所載,汽車所有權│ │ 人姓名為創世紀展業有限公司,請敘明與該汽車所有權人之│ │ 關係。 │ ├───────────────────────────┤ │㈡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㈢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7月起至103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㈣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 │ 101年9月30日起迄今之變動情形。 │ ├───────────────────────────┤ │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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