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凃柏任
代 理 人 宋範翔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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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一、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
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
債權人。 │
├───────────────────────────┤
│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10月起
迄 │
│ 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
│ 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
│ 關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 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五、所提薪資單每月收入差距甚大,請說明擔任職務、薪資計│
│ 算方式,併說明差距甚大(如104年2月、8月未達1000元 │
│ )之原因。 │
├───────────────────────────┤
│六、現住居地點房屋何人所有?如係租屋,並應提出房屋租賃│
│ 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 │
├───────────────────────────┤
│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迄│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八、馥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
├───────────────────────────┤
│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