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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補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凃柏任 代 理 人 宋範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一、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10月起迄 │ │ 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 │ 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 │ 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 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五、所提薪資單每月收入差距甚大,請說明擔任職務、薪資計│ │ 算方式,併說明差距甚大(如104年2月、8月未達1000元 │ │ )之原因。 │ ├───────────────────────────┤ │六、現住居地點房屋何人所有?如係租屋,並應提出房屋租賃│ │ 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 │ ├───────────────────────────┤ │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迄│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八、馥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 ├───────────────────────────┤ │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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