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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鎔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錫欽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代 理 人 許芸芸       史文孝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羅錫欽 代 理 人 林家進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宣告破產為裁定前,相對人羅錫欽之債權人就相對人羅 錫欽對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寶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含已得請領取之保險給付、已得領 取得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除扣押程序外, 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 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現有其債權人(即聲請人中華成 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執行如主文所示之財產, 而由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4246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 一節,且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法院執行,業經本院調閱上開 卷宗查核無誤,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 命令函文,在卷可參。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於 本件破產之聲請為裁定前,就上開財產裁定如主文所示之保 全處分。 三、依破產法第7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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