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鎔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錫欽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代 理 人 許芸芸
史文孝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羅錫欽
代 理 人 林家進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宣告破產為裁定前,相對人羅錫欽之
債權人就相對人羅
錫欽對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寶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含已得請領取之保險給付、已得領
取得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除扣押程序外,
不得開始或繼續
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
或
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
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現有其債權人(即聲請人中華成
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執行如主文所示之財產,
而由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4246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
一節,且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法院執行,業經本院調閱
上開
卷宗查核無誤,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執行
命令函文,在卷
可參。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爰依職權於
本件破產之聲請為裁定前,就上開財產裁定如主文所示之保
全處分。
三、依破產法第7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