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郭其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楷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
元,應徵
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