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美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德墩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姵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珠海市寶麗金化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立
訴訟代理人 黃川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13日所為10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之民事判決,
聲請裁定更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民國105年5月13日所為104年度簡上字
第257號民事判決之事實理由欄記載「上訴人尚未清償之貨
款為23165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231658)
」等語(見該事實理由欄第肆、㈡、⑹、4.
所載),及「
本件因瑕疵而退貨之數量為綠色貼片27907包」等語(見該
事實理由欄第肆、㈡、⑹、3.、②所載)屬誤寫、誤算,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之。
二、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裁定更正判決,自須以
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為限。
經查,
觀
諸本院105年5月13日所為10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下稱本件判決)之事實理由欄第肆、㈡、⑹、4.中所載關於
「上訴人尚未清償之貨款為231658元(計算式:000000-000
000-000000=231658)」等語、及事實理由欄第肆、㈡、⑹
、3.、②中所載關於「本件因瑕疵而退貨之數量為綠色貼片
27907包」等語,
核屬本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本件判決並無上訴人
所稱誤寫、誤算之情事,依前開說明
,自與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是上訴人就本件判決
前揭裁定
更正之聲請,為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