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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美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墩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姵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珠海市寶麗金化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立 訴訟代理人 黃川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13日所為10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之民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5年5月13日所為104年度簡上字 第257號民事判決之事實理由欄記載「上訴人尚未清償之貨 款為23165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231658) 」等語(見該事實理由欄第肆、㈡、⑹、4.所載),及「 本件因瑕疵而退貨之數量為綠色貼片27907包」等語(見該 事實理由欄第肆、㈡、⑹、3.、②所載)屬誤寫、誤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之。 二、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裁定更正判決,自須以 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為限。經查觀 諸本院105年5月13日所為10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下稱本件判決)之事實理由欄第肆、㈡、⑹、4.中所載關於 「上訴人尚未清償之貨款為231658元(計算式:000000-000 000-000000=231658)」等語、及事實理由欄第肆、㈡、⑹ 、3.、②中所載關於「本件因瑕疵而退貨之數量為綠色貼片 27907包」等語,核屬本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本件判決並無上訴人所稱誤寫、誤算之情事,依前開說明 ,自與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是上訴人就本件判決前揭裁定 更正之聲請,為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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