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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美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墩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姵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珠海市寶麗金化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立 訴訟代理人 黃川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 所為10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之民事判決,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本 院於105年6月4日所為駁回裁定,有關案由欄、理由關於「上 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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