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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富康農場食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助銘 上列當事人與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2年度訴 字第3259號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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