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林群淵
訴訟
代理人 林昱慈
許崇賓
律師
相 對 人 合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良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本院103年度建字第84號事件民國104年4月15日、104年
6月3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
死刑、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
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
抗告。民國104年7月1
日修正公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前三條所
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
法院定之。修正同法第90條之3亦有明文。司法院
乃就原「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104年8月7日修正名稱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修正第8條規定為:當
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
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是
前揭規定修正後,法院就交付法庭錄
音錄影光碟之聲請是否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應依前揭規定為之,
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林昱慈於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8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104年4月15日、104年6月3
日之庭期發言內容,皆為關於
系爭工程過程之陳述事實用語
,並無相對人於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中所述有不當
言詞誹謗言論,
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認為聲請人之訴訟代
理人林昱慈於開庭時有誹謗之嫌,聲請人認有明瞭
上開2次
開庭內容之必要,以維護聲請人及訴訟代理人之權利等語。
查聲請意旨已就所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敘明理由,
核與
前揭修正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
並無不合,且本件係有關室內裝修爭議之民事訴訟事件,前
述二次開庭內容,查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
所定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即無不合,
爰予許可。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