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吳榮昌
律師
相 對 人 鴻一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玉玲
相 對 人 陳怡潔
上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98號
分配
表異議之訴於民國104年4月29日、104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
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
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司法院
院台廳司一字第1040021530號令修正發布及同日施行之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林正昌與鴻一油品有限公司、陳怡潔
間103年度訴字第2798號分配表
異議之訴聲請人為林正昌之
訴訟代理人,相對人鴻一油品有限公司、陳怡潔已就
鈞院
103年度訴字第2798號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而於上訴理由狀
中對鈞院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29日、104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期日之筆錄指摘
記錄有瑕疵,並於上訴理由中提出逐字
筆錄主張訊問及記載瑕疵,聲明人有必要聲請錄音光碟
予以
核對並提出答辯,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故為明瞭
本案全部
審理庭期之錄音內容,故聲請鈞院103年度訴字第2798號分
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言詞辯論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9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
原告林正昌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
稱相對人鴻一油品有限公司、陳怡潔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279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於上訴理由狀中對本院於104
年4月29日、10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指摘記錄有
瑕疵,並於上訴理由中提出逐字筆錄主張訊問及記載瑕疵
等
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訴理由狀影本在卷
可憑,
堪認聲請人
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9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104
年4月29日、104年5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有主張其法律上
之利益存在,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