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吳榮昌律師 相 對 人 鴻一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玉玲 相 對 人 陳怡潔 上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98號分配 表異議之訴於民國104年4月29日、10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 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司法院 院台廳司一字第1040021530號令修正發布及同日施行之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林正昌與鴻一油品有限公司、陳怡潔 間103年度訴字第279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人為林正昌之 訴訟代理人,相對人鴻一油品有限公司、陳怡潔已就鈞院 103年度訴字第279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於上訴理由狀 中對鈞院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29日、104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期日之筆錄指摘記錄有瑕疵,並於上訴理由中提出逐字 筆錄主張訊問及記載瑕疵,聲明人有必要聲請錄音光碟予以 核對並提出答辯,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故為明瞭本案全部 審理庭期之錄音內容,故聲請鈞院103年度訴字第2798號分 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言詞辯論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9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 原告林正昌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 稱相對人鴻一油品有限公司、陳怡潔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279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於上訴理由狀中對本院於104 年4月29日、10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指摘記錄有 瑕疵,並於上訴理由中提出逐字筆錄主張訊問及記載瑕疵等 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訴理由狀影本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 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9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104 年4月29日、104年5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有主張其法律上 之利益存在,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