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喜特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啓正
相 對 人 貫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泳蓁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
聲請人部分關於「法定代理人徐
正」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徐啓正」。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