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冠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素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永安即安好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5,000元,應徵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