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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冠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安即安好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5,000元,應徵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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