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冠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欽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朱秋榮、劉仕信、劉
仕韓發
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797號),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3,452,2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51,7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