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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昱勝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勝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昱勝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萬2073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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