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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萬全企業社即楊曜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寬精機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 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90,000 元,應繳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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