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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吳青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揚翊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   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此部分屬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合計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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