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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間宏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90,817元(計算式:   美金319,78831.242=9,990,817,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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