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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偉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偉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83,971元(原告請求新臺幣1,361,423元、印尼盧比1億元 及美金1,850元,經以104年6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 換算後,印尼盧比1億元為新臺幣265,000元,美金1,850元為新 臺幣57,5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新臺幣1,683,97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731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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