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偉崴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丕偉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83,971元(原告請求新臺幣1,361,423元、印尼盧比1億元
及美金1,850元,經以104年6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
換算後,印尼盧比1億元為新臺幣265,000元,美金1,850元為新
臺幣57,5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新臺幣1,683,97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731元,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