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方衛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澄鋒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國研氮化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40萬元,應繳
裁判費34萬9,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萬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