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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方衛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鋒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國研氮化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40萬元,應繳裁判費34萬9,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萬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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