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高泉豊
訴訟
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楊蕙怡律師
上原告因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昱維
不動產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24,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