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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台灣双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岸本恭太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9,71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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